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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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文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文淵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文淵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簡字第5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於民國104年11月3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104年5月間至106年6月間,故意更犯業務侵占、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107年8月31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03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5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104年11月3日確定在案,詎其竟於緩刑期內即104年5月間至106年6月間,故意犯業務侵占、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107年8月31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03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
5月,並於107年9月2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於受緩刑之宣告確定後,竟不知戒慎其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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