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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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景仁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就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就酌定子女親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5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