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 戴湘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被告 戴浙
徐菊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柯林宏 律師被告 戴涪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
林詠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
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