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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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419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告 高嘉隆
李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捌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高嘉隆於民國94年1月5日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原告受讓本件債權)申辦信用貸款,並由被告李玉玲擔任連帶保證人,尚欠如主文所示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帳務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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