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陳紫雲 即佳虹洋行
鄭聖慶 鄭瀛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七二五」。
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8年1月29日108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