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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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9號原告築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誠峯 被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1,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尚不足19,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