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95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黃高昇 被繼承人 黃許阿香 (亡)上列當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二行中,關於「龍潭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