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2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
一、①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中序號1、3、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中序號2、5、6、7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