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000000
0、債務人丁○○、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丁○○、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零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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