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 朱麗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8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元佑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鶴騰 台北富邦銀行三重分行110年2月28日30,975元SA041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