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 江偉波江念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
股票號碼股數085ND0000000-01000086ND0000000-01000085NX0000000-0206086NX000000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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