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原告AV000-A111396(A男,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男之母(姓名年籍詳卷)原告A男之父(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被告 陳志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