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064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3日送達於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其他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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