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原交上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交上易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佳豪 第一審指定辯護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68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僅泛稱:原審任意推定犯罪事實,對於上訴人之證據漏而不審云云,均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上訴人具有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審判,即屬強制辯護案件,揆諸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刑事判決意旨,應裁定命上訴人及第一審辯護人補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