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500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子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16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審判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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