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元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正全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6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00元(計算方式:562,000+800,000=1,362,000),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為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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