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黃翠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童昇輝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求標的違約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應更正為「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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