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7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0月3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