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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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1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陳季平 債務人 陳關宇
一、債務人陳季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季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關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季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柒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季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關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