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6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郭文祥 債務人睿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睿瀚 人債務人 蔡旻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玖拾玖萬柒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貳佰玖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