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9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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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192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芳
       曾英森
被   告  饒豈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捌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已約明因本契約涉訟時,合
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此約定書存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
),足見本件當事人就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法律關係涉訟
,業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訴訟亦非屬專
屬管轄之訴訟,兩造當事人就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
響。是本院依前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914元,及其中11
7,210元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9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期日捨棄轉銷費用5,030元之請求並減縮訴之聲
明如主文所示(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56頁),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自應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2月27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
欠本金及利息共123,884元未清償。嗣大眾銀行於106年1
月17日與原告合併,原告為存續銀行,概括承受大眾銀行之
營業、資產及負債。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陳述。
六、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及第
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
第10500320920號函及合併案公告、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帳務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5
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實。又因銀行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47條之1第2項規
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
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玉娥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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