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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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364號

原告 陳亭妏 (原名: 陳世芬

陳東宏

張綺芳

張皓閔

柯莉雯

周貞惠

周芳惠

周純惠

周幸惠

盧郁璇

洪明賢

陳赫誠

謝長廷

姜博瑄

秦語均 (原名: 秦逸琪

莫淑萍

廖甄妮

洪巧齡

許儀誠

自立

蔣承毅

陳永浩

吳惠燕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

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錫欽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

陳亭妏

4,164元

1,000元

2

陳東宏

4,164元

1,000元

3

張綺芳

4,164元

1,000元

4

張皓閔

6,659元

1,000元

5

柯莉雯

6,659元

1,000元

6

周貞惠

周芳惠

5,578元

1,000元

7

周貞惠

周芳惠

5,578元

8

周貞惠

周芳惠

周純惠

周幸惠

5,578元

9

盧郁璇

5,578元

1,000元

10

洪明賢

5,578元

1,000元

11

洪明賢

13,923元

12

陳赫誠

5,578元

1,000元

13

謝長廷

10,676元

1,000元

14

姜博瑄

5,578元

1,000元

15

秦語均

5,578元

1,000元

16

莫淑萍

5,577元

1,000元

17

廖甄妮

5,576元

1,000元

18

洪巧齡

7,119元

1,000元

19

許儀誠

5,578元

1,000元

20

張自立

4,941元

1,000元

21

蔣承毅

5,310元

1,000元

22

陳永浩

12,779元

1,000元

23

吳惠燕

13,266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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