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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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364號
張 自立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錫欽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
陳亭妏
4,164元
1,000元
2
陳東宏
4,164元
1,000元
3
張綺芳
4,164元
1,000元
4
張皓閔
6,659元
1,000元
5
柯莉雯
6,659元
1,000元
6
周貞惠
周芳惠
5,578元
1,000元
7
周貞惠
周芳惠
5,578元
8
周貞惠
周芳惠
周純惠
周幸惠
5,578元
9
盧郁璇
5,578元
1,000元
10
洪明賢
5,578元
1,000元
11
洪明賢
13,923元
12
陳赫誠
5,578元
1,000元
13
謝長廷
10,676元
1,000元
14
姜博瑄
5,578元
1,000元
15
秦語均
5,578元
1,000元
16
莫淑萍
5,577元
1,000元
17
廖甄妮
5,576元
1,000元
18
洪巧齡
7,119元
1,000元
19
許儀誠
5,578元
1,000元
20
4,941元
1,000元
21
蔣承毅
5,310元
1,000元
22
陳永浩
12,779元
1,000元
23
吳惠燕
13,266元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