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05號
聲請人 郭永發
相對人 錢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
人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