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附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丙○○、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等無罪後,自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更㈡字第五二三號)及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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