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丙○○Mar
乙○○Mar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Q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丙○○Mar
乙○○Mar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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