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6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99年度家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已於99年3月10日送達,原告迄今並未補正,依前揭法條,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