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6號原告 張贈中 法定代理人 黃惠美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丁壬陳敏達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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