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5號
原告 林美華
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
法定代理人 洪國 和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原告進狀查報關於所請求移轉房地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原告林美華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464元;原告曾明凱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