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5號

原告 林美華

曾明凱

被告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

被告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

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原告進狀查報關於所請求移轉房地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原告林美華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464元;原告曾明凱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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