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78號
原告 王予安
法定代理人 王怡勝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67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家蓁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42,888元
利息
142,888元
113年11月20日
114年9月21日
(306/365)
10%
11,979.1元
合計
154,8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