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扶養費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八號聲請人即再抗告人 賈關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紀民喜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家抗字第五六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朱蕙敏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家救字第五五號)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鄭傑夫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