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哲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6517號、102年度偵字第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見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明哲於起訴後之103年3月25日死亡,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單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附件: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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