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吳家夢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成昌吳美黛吳美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12,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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