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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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游祥派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永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