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6月18日至95年6月26日│95年7月6日│95年7月12日│95年7月1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3609號│95年度偵字第3609號│95年度偵字第3609號│95年度偵字第360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343號│95年度易字第343號│95年度易字第343號│95年度易字第343號││├───┼─────────────┼─────────────┼─────────────┼─────────────┤││日期│95年9月5日│95年9月5日│95年9月5日│95年9月5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5年度易字第343號│95年度易字第343號│95年度易字第343號│95年度易字第343號││├───┼─────────────┼─────────────┼─────────────┼─────────────┤││日期│95年9月28日│95年9月28日│95年9月28日│95年9月28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二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五│六│七│├───────┼─────────────┼─────────────┼─────────────┤│罪名│竊盜│施用一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五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39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7月17日│95年7月13日│92年間某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3609號│95年度毒偵字第1020號│96年度偵字第26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343號│95年度訴字第677號│96年度虎簡字第106號││├───┼─────────────┼─────────────┼─────────────┤││日期│95年9月5日│95年10月16日│96年4月16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5年度易字第343號│95年度訴字第677號│96年度虎簡字第106號││├───┼─────────────┼─────────────┼─────────────┤││日期│95年9月28日│95年10月16日│96年5月7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