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06號反訴原告 陳榮蒼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 黃美惠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百七十五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三萬八千一百二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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