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堃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堃輝自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潘堃輝因違反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0年3月18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潘堃輝經訊問後坦承傷害、妨害公務犯行,足認被告涉犯傷害、妨害公務等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起訴之罪名為重傷害,該重傷害罪之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無法明確指出其門牌住址,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0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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