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土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六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玖佰玖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李文賢法官楊省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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