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救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偉全 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家事事件法第189條定有明文。故請求執行扶養費用時,即無再行聲請執行救助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因聲請人經濟困窘,無力支出執行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本件係聲請執行相對人應給付之扶養費,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189條之規定,本即暫免繳執行費,而其應納之執行費,應待執行有所得時,由執行法院逕行扣還,並無再予救助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執行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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