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 林金鎮 相對人 游敦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游登來 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4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7年12月10日訂立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經登記在案。又第三人 游敦涵 邀被繼承人游登來、第三人 黃裕翔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簽發借據2紙向聲請人借款64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到期後,第三人游敦涵未依約清償債務,又被繼承人游登來於108年8月22日死亡,聲請人遂以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即繼承人游敦亞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55號│├──┬─────────────────────┬──┬──┬────┬─────┬─────────┤││土地坐落│使用│使用│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編號├───┬────┬───┬───┬────┤│地類├────┤範圍│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區│別│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378│(空│(空│84.00│全部│游敦亞(全部)│││││││-0000│白)│白)││││││││││││││││└──┴───┴────┴───┴───┴────┴──┴──┴────┴─────┴─────────┘┌──────────────────────────────────────────────────────────┐│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55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房屋層數│││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及用途│││圍││├──┼───┼─────┼────┼────┼─────┼───┼───┼───┼────┼───┼────────┤│001│00810│花蓮縣吉安│太昌段│住家用、│一層42.24│84.48│││平方公尺│全部│游敦亞(全部)│││-0○○○鄉○○○街│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42.24││││││││││7巷19號│0地號│土加強磚│││││││││││││造、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