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簡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即被告 何振南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108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抗告人何振南向原裁定法院聲請再審時,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此經本院核閱原審卷宗無訛,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未合,且屬不可補正之事項,原審法院依上開說明,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無違誤。是以,如抗告人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參照前述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洪裕翔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件: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