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三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七九號通姦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六十萬元,及自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通姦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裕仁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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