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56號

原告永豐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彩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列列事項到院:

㈠提出原告最近一次管委會成立之會議紀錄(含主任委員推選之決議紀錄)、組織報備證明、臺中市豐原區區公所備查函、社區規約、請求金額具體明細之計算依據(未繳之月份及金額)及催繳證明。

㈡提出本件被告於原告社區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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