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24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羅志騰羅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其中新臺幣32,2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132,28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徐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