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建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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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22號

原告 王萬來

訴訟代理人 王文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嘉麗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漏水發生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據(照片、估價單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係請求被告應修復浴室排水管漏水,並載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等語,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起訴未提出漏水發生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據(照片、估價單等),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雁婷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 重建簡 字第 22 號裁定(113.03.1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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