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建銘

被上訴人

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凃福仁

林語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雅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