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06號上訴人 洪麗清
洪彩秀 洪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嚴楊淑惠 等間因99年度家訴字第106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712,5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6,142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張美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