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江美麗 訴訟代理人 吳孟益 律師被告 劉厚望
林鈺如 張賢欽 彭靖惠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111年度原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沛文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