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7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文生 即世發汽車電機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巧玲 之夫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108年4月2日委託第三人公司將其妻陳巧玲所有車號000-0000號車輛拖吊至債權人處所維修。詎債權人維修完成後,多次聯繫債務人均未支付維修費,尚積欠新臺幣20,100元未為給付,惟債權人僅知悉債務人之手機及其配偶行照等資訊,請鈞院協助函查相關機關確認債務人之姓名、住所,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即陳巧玲之夫 陳銘偉 現設籍於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汽車車籍登記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債務人之住所係屬不明,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