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火木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火木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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