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50號聲請人 劉麗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石祐任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及本票影本。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50號聲請人 劉麗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石祐任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及本票影本。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